长沙新规:新建商品住宅应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新建住宅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要求纳入新建住宅区的规划条件,依法依规做好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审批。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基于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状况,长沙市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应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确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验收、交付期限等内容。
长沙市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独立占地建设。确不具备独立占地建设条件的,可与其他建筑合设,但应集中配建并与其他区域分区管理、物理隔离,单独设置出入口。与其他建筑合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优先安排在建筑首层,若安排在建筑二层(含)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要求,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按照规划,长沙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将达到精简装修、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优先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运营方将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按相关标准要求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助餐、日间照料、长期托养等标准化、专业化的普惠养老服务。
除了在销售现场对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长沙市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其相关建设资料,一并无偿移交至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和管理,及时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变更登记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下。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用地用途或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因城乡建设等确需改变的,应依法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置换。如需对外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此新规将于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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