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玖富系信息中介提供信息服务 出借人维权应法诉借款人
在网贷类诉讼案件中,出借人作为权利主张方,必须准确界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确保诉讼对象适格,这是获得司法支持、实现诉讼目的的关键前提。如果起诉对象选择错误,不仅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会造成诉讼资源和成本的不必要浪费。近期,玖富平台出借人王某提起的诉讼案件便具有典型意义: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玖富普惠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经市、省两级法院审理,均未获支持。王某不服生效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为,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难道出借人就毫无办法了吗?当然不是。例如对于玖富平台来说,玖富出借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债权和债权收益权,置换为开放出来的可出仲裁裁决的债权。置换后,出借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自己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经过仲裁判决的债权,是一种更为直接高效的回款选择,省去了催收、诉讼、等待判决等诸多环节,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偿付欠款。不仅为出借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同时因为有仲裁判决和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也可以迫使借款人立即还钱,效果比较有保障。

总而言之,由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对逃废债的严厉打击,当前玖富推出的这种仲裁债权置换还是具有相对较好的操作性的。在具体选择中,建议出借人尽量委托平台方推荐的律所律师,将置换后的已裁决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以免去相关执行费用。而如果是出借人自己领回已裁决债权,递交法院申请执行的话,则可能产生后续费用。
(来源: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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