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获刑
健康生活 2024-02-11 uidhs168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鲁某明知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17日至今,被告人鲁某经营一家性保健品店,经营销售性保健用品零售。
2022年2月初,被告人鲁某在未查验货物来源和合法凭证的情况下,从流动推销人员处购买了一批性保健食品在其店内销售。
2022年5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鲁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进行检查并将无合格证明文件的45种性保健产品扣押送检。经检测,送检的45种性保健食品样品中“德国黑金刚”“圣龙肾宝片”“藏秘肾宝片”等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截至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鲁某销售金额共计2633.5元,非法获利共计1419.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未查验食品来源和合法凭证的情况下,从流动商贩处购买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鲁某犯罪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及原料,也包括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物,但不包括以治疗为主要目的的食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官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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