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新规
近日,《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旨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覆盖筹集、建设、配租、运营、监管全流程。
根据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办法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在新建方面,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等进行建设,可适当使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在改建方面,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存量筹集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一使用和管理。
为落实建设“好房子”的工作要求,办法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与装修标准,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申请对象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可向个人(家庭)出租,也可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面向本企业或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出租;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
运营管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能力,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维修维护、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安全消防及绿化环境管理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退出管理方面,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报建的新建项目,其认定期限应与土地剩余使用期限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项目认定期限届满前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国有企业购买房源在认定期内未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
此外,办法要求区政府(管委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及时查处运营管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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